关于犯罪者对一组罪种严重性判断的研究
罗大华; 廖丽珠; 马谋超
摘要本文用配对比较法,调查了399名犯罪者对15项罪种严重性的评价。每个被试比较了105个配对,利用色斯敦的比较判断律,制作了关于犯罪严重性判断的顺序量表。资料表明,和一般青少年一样,犯罪者把杀人、反革命、放毒、放火、强奸、抢劫等罪种看得较为严重,其中杀人和反革命罪尤最。另外,他们都把伤害罪看得比贪污罪严重。此外,犯罪者对上述罪种严重性的判断与一般青少年的判断比较亦有差异。具体说,对强奸罪和走私罪,一般青少年比罪犯看得严重。资料还表明,在所讨论的问题上,男女犯并无明显差别,但不同文化程度犯罪者,在顺序量表的全距上却有显著不同。
学科领域法制心理学
1985
语种中文
发表期刊心理学动态
ISSN1671-3710
期号2页码:75-81
文献类型期刊论文
条目标识符http://ir.psych.ac.cn/handle/311026/7960
专题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回溯数据库(1956-2010)
推荐引用方式
GB/T 7714
罗大华,廖丽珠,马谋超. 关于犯罪者对一组罪种严重性判断的研究[J]. 心理学动态,1985(2):75-81.
APA 罗大华,廖丽珠,&马谋超.(1985).关于犯罪者对一组罪种严重性判断的研究.心理学动态(2),75-81.
MLA 罗大华,et al."关于犯罪者对一组罪种严重性判断的研究".心理学动态 .2(1985):75-8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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